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%-50%。1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;2、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;3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;4、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,经劝阻仍不改正的;5、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、考号的;6、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。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以上所列情况之一的,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。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取消当年考试资格,情节严重的,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:1、交头接耳,互打暗号、手势的;2、夹带小抄的;3、接传答卷的;4、交换答卷的;5、抄袭他人答卷的;6、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;7、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;8、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;9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;10、有意在答案中做其它标记的;11、有其他舞弊行为的。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当年考试资格,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:1、扰乱报名站(点)、考场、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;2、拒绝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;3、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;4、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。考生由他人代考的,或偷换答卷、涂改成绩的,取消当年考试资格,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;其中,在职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,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,由招生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,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;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,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。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,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;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,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。 |